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理解政策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总部经济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诸多外溢效应。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深入,各兄弟省市均高度重视总部经济发展,纷纷出台政策措施大力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集聚发展。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和民营经济大省,我省面临着‘留住’和‘承接’总部的双重任务,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为此,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特制定《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包括概念意义、总体要求、认定标准和流程、政策引导、组织保障五个部分共30条具体意见。
第一部分:概念意义。主要包括总部经济定义和发展意义两个方面。
第二部分: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发展目标三个方面。
第三部分:认定标准和流程。提出包括企业(机构)总部类型界定、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申报条件、主要负责部门、申报程序、直接认定条件和取消总部资格等9项意见。
第四部分:政策引导。提出发挥属地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产业生态、总部基地(中心)建设、用地用房支持、创新支持、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便利化、“走出去”服务等10项意见。
第五部分:组织保障。提出加强对总部项目招引的统筹协调、建立省市县三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制度、定期评估各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并纳入省政府督查激励以及其他组织保障等6项意见。
三、创新亮点
第一,认定门槛相对较低。一是认定标准仅为净资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和分支机构三项,不以纳税额、注册资金等为依据,充分降低认定门槛。二是根据总部类型(企业型总部、机构型总部)和性质(存量性总部、增量性总部)两个维度将总部划分为四类,并设置不同的认定标准,充分体现我省“留住”和“承接”的双重任务。三是将杭州、宁波两市以及其他地区的企业(机构)总部认定标准加以区分,充分反映我省不同区域的发展情况。
第二,政策引导灵活放权。在省级层面不作具体的财税奖励规定,而是充分发挥各设区市积极性,由各设区市制定具体奖励政策,省级层面着重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产业生态、总部基地(中心)建设、用地用房支持、创新支持、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便利化、“走出去”服务等方面进行引导。
第三,组织保障严密有力。一是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纳入全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协调工作例会。二是建立省市县三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制度,实施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对口服务。三是定期评估各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并纳入省政府督查激励。四是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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