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2017年,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到2019年底,全省所有行政村均达到“集体经济年收入10万元以上且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上”标准,高质量完成了“消薄”任务。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消薄”成果,完善村级集体经济治理机制,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到2022年底,全省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且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基本覆盖,年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的行政村占比达到40%以上;到2025年底,全省年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的行政村占比达到50%以上。
《行动计划》提出,要全面加强村党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领导,通过推行村庄经营、推广“飞地”抱团、推进“两进两回”、创新增收模式、拓展服务功能、释放改革红利、深化结对帮扶、加强数字应用、规范组织运行等发展举措,实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体系更加健全、治理机制更加完善、收入结构更加优化、财务管理更加规范,政策体系全面形成、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发展质量全面提升,市场化经营机制进一步定型、经营性收入占比进一步提高,村级收支实现基本平衡。
《行动计划》还从财政扶持、税费优惠、土地供给、金融服务、人才支撑等方面制定了优化政策,推动构建收益分配、资产监管、风险防控等保障机制。
《行动计划》共5个部分24条,特点和亮点具体有:
突出巩固提升并重
《行动计划》紧扣高质量发展“稳”与“进”的节奏,提出不脱离实际赶进度,不变相兜底保一时,不搞数字摘帽,各地要对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开展“回头看”,逐村加强帮扶整固,以村级运转收支平衡为基本目标,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向整体提升迈进。
突出增强造血功能
《行动计划》坚持以增加经营性收入为重点,注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式由外部“输血”向自身“造血”转变。比如: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广农旅结合、混合经营等模式,大力发展乡村夜间经济、“山谷经济”、非接触经济等。探索以集体资产预期收益为标的的期权模式,推广衢州市柯城区“一村万树”绿色期权经验,实现村集体小周期变现增收和资本金积累。大力发展物业经济,鼓励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建设或投资商业用房、标准厂房、停车场等经营性物业。
突出市场化经营方向
《行动计划》坚持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市场化改革导向,推动经营机制向市场化转变。比如:推广杭州市临安区村庄经营做法,鼓励片区组团、联盟、联合等发展模式,积极探索党组织领导、公司化经营、经理人运作、老百姓受惠的经营机制。推广组建强村公司做法,鼓励通过项目开发等方式整合域内优质资源,助推村级集体经济增收。支持组建抱团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核算、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明晰各村产权或股份,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益。鼓励聘请职业经理人,引入有实力、懂农村、善经营的团队,推进村庄市场化经营。
突出长效发展机制
《行动计划》坚持以村级集体经济长效发展机制建设为根本,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受益权。比如:吸引青年、乡贤返乡回乡,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依法依规参与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完善结对帮扶机制,实施千个单位扶千村、千个企业结千村、千个侨团(企)帮千村“三千”帮扶专项行动。
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运行机制;有效发挥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作用,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集体资产股份量化、集体资产股权管理等运行机制。建立基于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机制,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加强村级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管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按照农户享有的集体经济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突出数字化转型
《行动计划》坚持数字赋能,推动新时代集体经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比如: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联网的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管理、统计分析、实时监管、智能预警。加快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广,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数字支撑。支持村集体与电商企业合作,搭建特色农产品、手工艺品、农家小吃等线上宣传、展示、交易平台,带动特色种养业、加工业和包装、仓储、物流等产业发展。
突出政策要素供给
《行动计划》坚持集中要素资源配置,强化政策支持及落地刚性,助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比如:稳步提升村级组织运转等转移支付水平,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允许将奖补范围扩大至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营类基础设施项目,健全奖补挂钩激励机制。经统一社会信用码赋码登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税务管理,可根据经营需求参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县(市)应安排不少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并优先向相对薄弱村倾斜。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按不低于被征收土地面积5%的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