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第一批)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企业〔2021〕39号
各市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十四五”时期,中央财政将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分三批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带动1万家左右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一)重点“小巨人”企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择优遴选。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锻长板”和“补短板”;二是与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三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另外,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从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经信厅)已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择优遴选,全省每批次确定不超过3个平台。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二、申报和推荐条件
(一)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和推荐条件
1.基础条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
2.产业要求。属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主导产品属于关键领域“锻长板”和“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空白(国际空白);或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
3.专业化程度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70%以上。
4.创新能力要求。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以上;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以上、自建或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1个以上。
5.经营管理要求。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6.成长性要求。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作为第一批申报条件);或有上市计划(已递交申请书或已进入辅导期)。
7.其他要求。诚信守法,照章纳税,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无欠薪,无被有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不良信用记录等。
8.推荐名额。对各市推荐名额原则上不作限制,但各市务必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推荐,对符合条件的请择优排序。
(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和推荐条件
1.基础条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经信厅)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服务能力要求。能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上市辅导等融资服务、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工业设计等一项或多项服务。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过服务的示范平台可优先推荐。
3.推荐名额。每个市推荐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确实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不归口市、县(市、区)管理的示范平台可直接向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申报,不需市里推荐,不占市里名额。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平台)提出申请。根据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管理权限向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设区市推荐。各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和平台进行审核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联合行文上报至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三)省级审核上报。按照《通知》要求,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市和企业、平台报送的材料,认真审核,编制《浙江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四、有关工作要求
1.请各市经信、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积极申报,并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服务工作。申报文件及有关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纸质版一式二份于3月12日前,分别报送至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时提供电子版)。
2.企业务必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和申报材料,不得造假,如有造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参加收费培训班或解读班作为企业申报前提条件。
3.后续有关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有关文件要求及相关方案批复后组织实施。
联系人: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处应红英 0571-87059133;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杨思宝 0571-85153236;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王静芳 0571-87058476。
附件:1.申报资料清单.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