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引领广大劳动者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走技能成才之路,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顺应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全球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以培育知识型、创新型、复合型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着力深化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构建“产教训”融合、“政企社”协同、“育选用”贯通的技能人才培育体系,努力把浙江打造成为新时代工匠的培育引领之地、成长向往之地、技能创新之地。到2025年,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150万人左右,其中,高技能人才数量超过400万人、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5%。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匠苗”成长行动。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下同)培养为主渠道,加强技能人才储备。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原则,围绕我省重大产业布局、重点领域发展,结合地方经济特色,加快建立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工学一体、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对标国际国内一流,加强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构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材、课程体系,重点支持建设200个左右与产业相匹配的专业(群)。实施重点专业(群)建设申报竞争制,激发职业院校自强基因,支持自我发展能力强、办学特色优势明显的职业院校建设一批高水平学科或专业。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打造一支与高水平专业体系相适应的名师、名校长团队。全省每年分别培养中、高级技能以上毕业生20万人、5万人。
(二)实施“匠才”培养行动。以“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为抓手,聚焦数字安防、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绿色石化、汽车及零部件、现代纺织和服装等重大产业集群培育,结合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民生服务业发展,加强重点产业和社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依托企业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院校等,大规模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力争到2025年,全省累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00万人次,参加培训人员平均提升一个技能等级,其中达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的占40%。
(三)实施竞赛锤炼行动。将技能竞赛作为重要选拔途径,进一步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为龙头,省级技能大赛为主体,市、县级技能大赛和企业岗位练兵技能比武为基础,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每两年举办一届浙江技能大赛,组织实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对符合条件的选手核发中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力争产生各级技术能手1万名以上。鼓励工会等组织和行业部门开展劳动竞赛、巾帼建功立业、青年岗位能手评选等活动,每年带动500万名以上企业职工学技能、练技能。
(四)实施工匠遴选行动。加强优秀技能人才遴选评价,通过职业院校培养、岗位技能提升、技能大赛选拔等途径,重点培育一支覆盖广泛、梯次衔接、技艺高超的“十百千万”新时代浙江工匠骨干队伍。到2025年,重点培育30名左右具有绝技绝活,处于国内外技术技能领域前沿,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有重大贡献,能引领产业技术发展,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浙江大工匠;重点培育300名左右具有精湛技能,在省内同行中拥有较高知名度,或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表现优异,为企业和社会创造重大效益,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浙江杰出工匠;重点培育3000名左右具有过硬技能,在产业行业领域中发挥骨干作用的浙江工匠;重点培育10000名左右掌握熟练技能,富有发展潜力,年龄在35岁以下的浙江青年工匠。
(五)实施技能创新行动。发挥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等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托单位、行业,联合院校和专业科研机构建设30个左右技能创新工作团队,开展技术技能新标准研究,推进技术技能创新和成果转化。组织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能提升、工艺改进等活动,总结、命名和推广一批先进操作(工作)法。鼓励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规模以上企业可设立技术技能总监或技能专家岗位。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切实保护高技能人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
三、政策举措
(一)推动“产教训”融合发展
1.深化校企合作。鼓励校企联合招生、“双元”育人,全面推行新时代学徒制。支持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参与院校教学资源、培训项目开发或教学授课,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培训有机衔接。深化“厂中校、校中厂”建设,鼓励职业院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校企合作,支持教师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2.推动“校企共同体”建设。以省产教融合发展基地为平台,推动兼具工匠培养、生产服务、技术研发、文化传承等功能的“校企共同体”建设。每个市至少建设一个面向中小企业的共享性公共实训基地,将其打造成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实践中心。支持全省优质职业院校在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设立产业学院,实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由企校双师共同培养技能人才。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配置。完善师资培训体系,建立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交流机制。建设一批师资培训基地,落实职业院校教师全员轮训制度,确保专业课教师每5年累计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不少于6个月。
4.推进社会化培训。统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训)资源,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包括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开放。推动线上培训平台建设,开发线上培训资源,实现线上线下培训协同发展。建立绩效激励机制,激发公办院校开展社会化培训等社会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在国有净资产不减少的前提下,绩效工资总量最高可上浮50%,学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一线教职员工倾斜。
(二)加强“政企社”协同推进
1.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顺应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用工需求,动态调整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及时增设相应的专业方向。依据职业能力标准,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技能融入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引导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的职责,定期评估专业设置,对符合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加大招生和投入力度;对与产业对接不紧密的专业,及时予以调整或淘汰。
2.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和企业大学。在全省支持规上企业建设1000家培训中心,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并可给予适当奖补。鼓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8%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包括一线职工技能提升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在内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比例不低于70%。对职工培训成效显著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调剂使用比例。
3.完善多元办学体制。支持公办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鼓励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等要素参与办学。企业直接投资举办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的,各地可根据毕业生人数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企业举办技师学院,可参照有关规定,在培养规模和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适当放宽。
(三)推进“育选用”衔接贯通
1.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融合发展,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评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2.建立证书互认制度。加快推进技能人才学历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转换,职业院校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根据其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取得学历证书;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可免试部分内容。
3.拓展高技能人才成长空间。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浙江选手可按规定保送至高校相应的高职或本科专业就读。支持高技能人才报考工程师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试行担任车间主任(工段长)、学徒制师傅等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进修,通过脱产学习、证书互认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所需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享受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执业资格考试、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相同对待。
四、创新机制
(一)建立融通发展机制
1.完善职业教育招生制度。加强设区市统筹,推动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推进技工院校初中段招生与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支持省属技工院校跨区域招生。将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平台,加快推进全省职业院校毕业生信息共享。
2.发挥技工院校主力军作用。发挥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和职业院校办学优势,通过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双挂牌等方式,力争实现技工院校县(市)全覆盖。推进“双元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一批高水平技师学院。鼓励技师学院在规模以上企业举办分院。
3.开展学分互认试点。支持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学分互认试点,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4.建立扶贫引才机制。鼓励我省职业院校通过采取与中西部地区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扩大生源渠道。推动我省企业在院校开展订单式培养、定岗式培训,落实免学费和助学政策,放宽落户政策,引导毕业生在我省就业。
(二)创新院校发展机制
1.完善教师编制管理和岗位制度。合理确定公办技工院校教师编制配备标准,探索在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实行报备员额制管理。适当提高职业院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深化技工院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
2.创新教师聘用方式。推行校企人员互聘制度,聘用单位可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技工院校可根据教学需要,合理设置招聘条件,通过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企业高技能人才任教,鼓励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等技术技能大师担任学校兼职教师。
3.深化国际化办学。推动我省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院校与德国、日本等国外企业、院校开展合作交流,打造高水平国际化职业院校,培养具有国际职业教育背景和国际从业资质的高技能人才。
(三)建立多元评价机制
1.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浙江大工匠等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直接认定为特级技师,特级技师的待遇参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执行。
2.建立衔接互认机制。引入一批国际知名企业、行业协会职业资格证书,推广国际先进职业技能标准,建立互通互认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3.加大职业标准开发力度。加快构建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要求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多层次职业标准。积极推动制定服务“一带一路”的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为高技能人才走向世界和职业院校教师互派互访创造条件。
(四)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1.提高技能人才政治待遇。落实党委联系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度,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评选中,适当提高高技能人才比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浙江大工匠优先推荐申报中华技能大奖、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其他各层级工匠优先推荐申报相应层级的技术能手、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青年岗位能手等。对在浙江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职工选手,优先推荐申报省五一劳动奖章。
2.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完善技术工人工资分配机制,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工资级差。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当地政府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3.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待遇。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由省政府颁发证书,纳入各级党政领导联系的人才范围;浙江工匠由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共同颁发证书;浙江青年工匠由省人力社保厅、团省委、省教育厅共同颁发证书。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分类目录,按照人才类型享受相应政策。对紧缺急需、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在落户、子女教育、购房、医疗等方面予以支持。每年组织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金蓝领”境外培训、国际大型工业展、国际发明展或观摩世界技能大赛等海外交流活动。
4.加大高技能人才支持和奖励力度。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浙江大工匠由省财政给予50万元支持;浙江杰出工匠由省财政给予30万元支持;浙江工匠给予3万元支持,其中省财政支持2万元;浙江青年工匠给予2万元支持,其中省财政支持1万元。对在浙江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职工组选手,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纳入人才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委人才办要加强工作指导,分别牵头做好专业设置调整指导、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指导、工匠遴选标准和程序制订等工作。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推进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全面实施。省人力社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集技能人才供需对接、信息查询、培训目录发布、补贴发放、政策宣传、统计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监督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新时代工匠培育各项举措有效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发挥好政府资金的撬动作用。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遴选工作所需经费,通过优化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结构、人才专项经费、社会资本投入等途径统筹安排。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实施情况作为人力社保专项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的重要参考因素。从2020年起,地方各级政府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建立公办高职院校(含培养专科层次学生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增长机制,并向制造类专业倾斜,公办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逐步达到普通高中的2倍以上。加强生均公用经费投入绩效评估,对办学质量好、社会认可度高、毕业生就业率高的学校予以一定倾斜。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加大技能人才培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把工匠精神贯穿职业院校学生培养全过程和职业生涯全周期。大力开展新时代浙江工匠系列宣传活动,通过解读技能人才政策、分享职业院校建设成功案例、挖掘新时代浙江工匠典型事迹,营造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新风尚,形成全社会重视技能人才培养、支持技能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