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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各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汇总(一)——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 admin 时间: 5年前 访问次数: 0

福建:《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激励评价暂行办法》

近日,福建省金融办、福建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联合出台《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激励评价暂行办法》,正向引导激励各银行机构充分发挥信贷主渠道作用,持续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提出,从规模、质量、效率等角度,对银行机构推动业务发展、落实尽职免责、控制融资成本、加快改革创新等方面展开评价,以全面、充分、及时反映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成效,推动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可获得性、可持续性有效提高,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办法》以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相关指标为评价内容,设置12个评价指标,其中权重10%的为: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户数、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新增民营企业贷款占比、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户数占比、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权重5%的为:目标制定和完成情况、尽职免责制度建设、银政担合作以及金融创新。

厦门:《关于加强项目管理防止新增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意见》

日前,厦门市出台《关于加强项目管理防止新增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意见》,主要针对无预算开支、未批先建、项目超概算、决算进度缓慢、涉企保证金未清退等问题,从七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切实防止新增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

一是严格项目预算管理。提出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加快预算执行等方面的要求,并对预算项目调整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强化项目立项审批管理。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储备、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投资概算审批等基本建设程序。明确项目未经“可研”审批、概算和预算审核的,不得先行开工,特急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报批。

三是落实项目资金来源。除了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作出规定外,针对单位自筹资金也作出明文规定,防止单位因自筹资金不足或因建设项目资金挤占正常运营支出而造成拖欠。同时要求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项目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

四是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禁止超概算行为,不得超投资施工,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并且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和监督责任。

五是加快项目验收决算。要求各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尽快安排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建立项目决算超期预警机制对逾期行为加以约束。另外,要求明确各类影响决算事项相对应的责任,提升合同违约成本。

六是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要求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我省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已取消以及逾期未返还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应尽快清退返还。

七是加强监督惩戒,强化政策执行。明确部门主体责任,对部门内控及清欠工作提出要求,强调相关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政府部门和各参建单位的各类违规行为造成拖欠的,采取各类惩戒措施加以严肃处理。

山西

晋城市:《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近日,晋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从八个方面发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方面,《措施》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挂牌,为纳入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提供八项系统服务。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境内外上市企业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开展再融资,按照融资规模的0.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按照融资规模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按照融资规模的0.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的企业,按照融资规模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提高担保融资水平方面,《措施》提出,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整合市县两级担保资源壮大担保实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下沉重心聚焦支农支小,对上一年度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进行5‰-7‰的分档补偿,对上一年度融资担保公司涉及“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按2.5‰进行补偿。实现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对“三农”小微等民营企业的担保额占比不低于50%,500万元以下的户数不低于80%。建立担保费率补贴机制,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在全省率先全部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低至1%,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广东

《汕头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19—2020年)》

近日,汕头市出台《汕头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19— 2020年)》,包括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五大方面共38条具体举措。

其中,针对企业关心的经营成本问题,汕头市将从降低民营企业税收负担、降低民营企业用电成本、降低民营企业社会保险成本等方面给予政策引导和支持。同时,通过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鼓励标准厂房建设、经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比如,经认定的低效产业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期开发、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建设厂房、鼓励流转、续期使用、土地置换、协议收购等方式盘活和再利用。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允许提高建筑容积率,超过原批准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新建或改建为标准厂房出租、出售给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享受事后奖补、贷款贴息、分割产权、建筑容积率放宽等政策。

在金融支撑方面,汕头市将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全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扩大至1.4 亿元,利用负面清单形式把服务对象扩至全市企业。鼓励融资担保,设立注册资本 1.3 亿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鼓励融资租赁,鼓励应收账款融资,提供贷款转贷服务。设立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进一步扩大使用规模、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存在短期资金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对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同时,支持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设立市产业发展基金,争取省产业发展基金的支持,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和投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质发展项目。

江苏

泰州:《关于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日前,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围绕营商提优、质量提升、减负提效、产业提级四个方面精准行动,明确19条具体举措,着力打造持续出众的营商环境,促进泰州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泰州将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推广开办企业“全链通”平台、个体工商户“六办”简易登记等;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补助;组建涵盖质量管理、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领域的服务专家团队,对民营企业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加强与银行沟通协作,服务“守信贷”合作项目,为“守重”企业融资提供帮扶。

安徽

《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提出了21条具体举措,以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便利化,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意见》提出,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严禁擅自设定和变相增加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大力压减企业登记后置审批事项。

同时,全面推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等;全面推行实体大厅“一窗受理”和互联网“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进自助服务、业务帮办、银行代办,方便企业和群众就近办、网上办、快捷办和跨区域办;全市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残疾人员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个体经营,允许开展为期6个月的试营业,试营业期间实行备案管理;全力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应用,以及在网络经营活动中的使用,尽快实现全市范围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可以“随时下载、实时验证、移动应用”电子营业执照。

湖北

武汉:《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日,武汉市出台《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十三条措施。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创新发展方面,《意见》提出,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与研发设计费用的8%给予最高800万元补助;对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与研发设计费用的8%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25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民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着力提升民间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意见》提出,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在汉注册落户的本土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不限合作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交通、城建、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领域中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实施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

陕西

商洛:《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日前,商洛市出台《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六个方面提出了23条具体措施。

《措施》提出,要按照“用足用好、应享尽享”原则,全面落实扶持优惠政策,精简优化涉企审批事项及收费,实施民营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努力改善民营企业用工环境,缓解企业用工困难。要着力优化金融机构服务,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大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帮助民营企业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创新转型。要坚持“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优化项目审批服务,简化企业审批流程。要成立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组,以增强政策的协调性为重点,组织各行业领域对现行扶持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衔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法定手续,完善有关政策执行方式。要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与民营企业家定期沟通机制、民营企业家约访市级领导机制、民营企业家参加有关会议制度,出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指导意见和政商交往行为准则,建立加强民营企业家警示教育和有效监督的长效机制,促使民营企业家自觉与党政干部保持健康清爽的关系,同时,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全面增强企业家奋斗进取、追求卓越、履责担当的精神。要坚决落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受理处置反馈工作机制,积极受理企业诉求,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组织开展“清欠”行动、“化解产权纠纷”行动,全面查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和物资问题,切实解决涉及民营企业权益的突出问题,让民营企业放心发展、放手发展。

四川

《眉山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6个实施细则》

眉山近期出台了《眉山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6个实施细则》,进一步聚力“政策”出实招、放大招,切实为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细则》重点聚焦当前民营企业重大关切,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问题,细化制定出了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精准有效的108条扶持措施,内容涵盖“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破解民营企业融资瓶颈”“促进民营企业升级成长”“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六个方面。

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主要包括降低民营企业在税费、用地、用工、用能、物流等方面的经营成本。破解民营企业融资瓶颈主要包括配套融资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服务模式、优化融资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主要包括降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支持企业维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规范行政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主要包括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贵州

贵州:《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好条件和宽松环境,促进本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贵州省出台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包括4类22项措施,第一部分推进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便利化,优化公平高效市场环境,从7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提供企业登记便利服务、进一步深化食品许可审批改革、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化知识产权服务、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化计量服务、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第二部分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加快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从5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积极推进降费降本减负政策落实、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网络市场环境;第三部分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从6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引导质量服务业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培育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加快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运用、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扎实推进“个转企”市场主体培育工程;第四部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从4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执法检查活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宁夏近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明确,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方应适当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为上限收取。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有运营过渡期,所有权方与运营方每次签署的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不超过10年,其中前3年可免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同时,所有权方应强化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根据相关因素测算后,向运营方收取履约保障金,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实施办法》提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但不可享受一次性床位开办补助政策。此外,各地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培育支持发展养老产业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扶持政策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