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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解读

编辑: admin 时间: 2年前 访问次数: 0

6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及各层级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认定进行了相对完整和统一的界定。

《暂行办法》所指的优质中小企业,是对目前全国各地广泛征集的不同层级的专精特新系列企业(包括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更加统一的属性界定,它的推出和实施,将促进目前专精特新系列企业的评价认定及培育工作更加规范,并带来更为深远的影响。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我国对于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一直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自2018年起,工信部即开始推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工作,鼓励中小型企业在专业领域发挥优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在此背景下,我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和认定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绩,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培育“小巨人”企业4762家,各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8万多家。

但是在积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的过程中,各地也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称号种类和等级繁多等问题,比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省级和国家级之分(因为省区市要负责向工信部推荐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需要先行征集认定),在国家级小巨人基础上,又有国家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又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些地级市也会出台相应的规则征集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甚至于部分县(区)也会有相应的政策措施。

虽然有相类似的认定评价标准,但总体上专精特新企业称号和等级过于庞杂,规则不尽相同,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外对于应当作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基石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也一直缺乏正式的评价规则和政策文件。

基于这种情况,工信部出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对优质中小企业的发掘和培育明确分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梯度,分别制订了明确的评价和认定规则标准、并确定了三个层级的优质中小企业相互衔接、梯次培育的体系,以及明确了各层级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负责主体,这样对于规范、统一地培育专精特新系列企业的工作有了完整的方案和行动指南,将有效改变各地各层级各种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杂乱无章的局面。

《暂行办法》对三个层次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或认定标准是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从事企业服务的机构重点关注的。

二、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解读和分析

《暂行办法》明确界定,创新型中小企业是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工信部在“十四五”期间,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培育目标是100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工作,明确由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包括审核企业自评信息和佐证材料、抽查和公示、公告属地范围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等。

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之前只是有相关的提法,但一直缺乏明确的政策文件,从层级和属性上来看,创新型中小企业可能类似于目前部分地级市所征集培育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暂行办法》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设定相对较为简单,但也比较考验企业的专业经营能力和研发、创新能力。

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可以从两个维度分别考量:

1、类似于直通车的公告条件

参与评价的企业如果满足类似于“直通车”的某一项条件要求,即可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这些条件要求包括:

(1)三年内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

(2)获得仍在有效期之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三年内获得机构投资者新增股权融资实缴500万元以上。

这些条件的符合程度,可以经由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股权投资机构给予客观实际的佐证,判别出有一定发展基础和研发、创新能力的企业,所以符合其中一项即可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对于多数企业来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其中更加熟悉、也相对易于实现的条件。

2、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如果不能满足上述直通车条件之一,则可以通过对具体评价指标进行评分来实现。评价指标分为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共六个指标,满分为100分,企业评分达到60分以上,可以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

(1)创新能力指标

创新能力指标从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和研发费用占比情况两个角度来评价,满分是40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该项得分不能少于20分。需要指出的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情况的界定较为粗暴,企业如果没有I类知识产权,则失分很严重,20分的分值只能获得最多5分。企业要获得20分满分值,则需要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

研发费用占比的评分标准相对容易实现,上年度的研发费用占企业营收的比值超过5%即可获得20分满分。由于要求企业在创新能力指标方面得分不能低于20分,所以如果参与评价的企业缺乏I类知识产权(更不要说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在研发费用方面一定要注意归集。

另外,对于“I类知识产权”,经历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该都不会陌生,主要指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中所谓“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包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中也有该指标表述),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I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②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I类知识产权。

③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I类知识产权。

④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I类知识产权。

总体上来说,“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的界定门槛相对较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重视高质量的研发活动,取得更有价值和技术含量的知识产权。

(2)企业成长性指标

企业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分为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两个方面来评价。企业要通过评价,该项指标要获得不低于15分的评分。

收入增长率方面,企业只要上年度收入有增长就能拿到分,增长率达到15%以上可获得20分满分。

而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方面,企业如果资产负债率达到55%以下,可获得满分10分,一旦超过75%,则得0分。由于企业成长性指标要求得分不低于15分,所以对于参评的企业来说,尽量提升收入增长率的同时,控制负债水平是很重要的。

(3)专业化指标

专业化指标则从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以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收总额的比重两个角度来评判,企业要通过评价,同样需要在该指标上得分不低于15分。不过即便企业主导产品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也能获得10分中的5分,这一指标得分难度并不大。

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总体上并不算高,但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和高质量知识产权的获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也为创业企业的发展方向给出了较清晰的提示,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对有质量、有价值的核心技术和产品进行持续研发和转化,

三、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解读和分析

《暂行办法》对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界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十四五期间计划培育10万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且企业的质量效益要好。

《暂行办法》对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给予了比较明确的标准。由于之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并没有国家层面上统一标准,所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更加便于理解,更便于操作,不会因为地域不同而产生太大差异。同时,在评分指标中,《暂行办法》将“特色指标”的15分留给了各省结合本地域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设置,以此让各地在征集认定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又能保证全国范围内遴选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总体上保持较一致的特征属性。

《暂行办法》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设置的认定标准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了解和关注:

1、认定标准以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和评分指标共同组成,基本体现了对各地原先制订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延续性。

2、认定标准的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从企业的从业年限、研发费用投入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企业的收入规模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设定了最低要求,对参与认定的企业划定了基本的门槛。其中,企业实际从事业务的年限要求达到2年以上;上一年度的研发费用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且与当年营业收入的比值不低于3%;上一年度的营收总额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如果收入规模没有达到这个要求,企业近两年内实际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融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也视为符合基本要求。

总体上来看,《暂行办法》对参与认定的企业的基本属性要求比较明确,要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实际投入,也要体现一定的营收规模,或者通过机构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来侧面认可企业的成长性。

《暂行办法》对于参与认定的企业营收规模要求有一定的降低,以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目前实行的认定评分标准为例,二者相对比,《暂行办法》对企业收入规模的要求更低(前者要求上年度营收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留有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额的标准设定来规避营收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评判余量。也体现出《暂行办法》对全国范围内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统筹考量,适度放宽了企业规模的硬性框架。

3、在满足前述3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参与认定的企业可以通过相关指标的评价来衡量,评分在60分以上即可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明确的评分标准有利于企业在参与认定前进行相对准确的自评。

4、在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方面,《暂行办法》的评分标准在“补短板”、“填空白”的表述之外,增加了“锻长板”的提法,这对于遴选专精特新企业的范畴无疑作了实际而有效的延伸。

5、在数字化水平方面,评价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水平不再是笼统地看企业有没有应用OA、CRM等系统,而是将通过工信部指定的自测平台对各参加认定的企业的数字化水平进行免费测试,得出相应的水平等级。测试网址和测试标准有待进一步公布。对这一指标的统一、可量化,提升了评分的客观性。

6、对于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同样专门设立了一个指标,满分值5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就可以获得5分,在70%以上则为零分,体现出政策希望企业能够稳健安全发展、积极降低杠杆的意图。

7、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一样,《暂行办法》鼓励企业拥有“高质量”I类知识产权。该指标分值为10分,只要具备一项及以上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就可获得全部10分,只有II类知识产权的只能获得2分。注重企业所获得知识产权的质量而非简单的数量堆集的意图极为明显。

8、除了13个合计100分的评分指标外,《暂行办法》也设定了类似于“直通车”的认定条件,即参与认定的企业在符合三项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如果近三年内获得过省级、国家级科技奖励且排名前三或前五,或者近两年企业研发费用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近两年内实际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累计6000万元以上,或者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均可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用参与对各评分指标的评价。在这其中,新增了三年内获得工信部主办的“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500强的条件,对于发挥联动效应、鼓励和支持优质的创新创业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值得创业企业重视。

四、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的解读和分析

工信部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定位是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与目前实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审指标相比,《暂行办法》所提出的认定标准同样体现了指标间的承续性,在指标体系方面一脉相承,但是更加体现出系统性,围绕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设置指标,并要求参与认定的企业均要同时满足。与目前的指标体系相对比,部分指标条件也做了一定的修改,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和完善之处:

1、目前的审核指标分为必备指标(均要符合)和可选指标(10项至少符合6项),而《暂行办法》针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各项认定指标,均要求满足。

2、目前的评审指标要求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暂行办法》针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指标没有强调绝对的营收规模要求,而是在创新能力指标方面,设置了“一般性条件”指标,其中针对不同营收规模的企业,对其研发费用占营收的比值提出要求,其中:

(1)上年度营收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收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

(2)上年度营收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收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

(3)上年度营收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则需要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机构投资者股权融资总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的要求。

这样的认定标准设定,对于暂时没有在营收规模上取得突破,但是有较强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水平,也得到机构投资者认可的企业来说,也获得了被认定为“小巨人”的相应机会。

3、在创新能力指标方面的“一般性条件”中,除了上述企业规模与研发费用占比的相关条件设置外,对于企业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要求是: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而目前的评审标准表述是“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项及以上”(属于10选6的指标之一)。这同样反映出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质量而非单纯数量堆积的政策意图。

4、在创新能力指标方面另外设置了“直通条件”,参与认定的企业如果符合2项“直通条件”之一,则可以不参与一般性条件的评审。2项直通条件分别是: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是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5、在特色化指标中,《暂行办法》对于参与认定的企业的主导产品,要求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目前的评审标准要求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相比较而言,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的指标要求更具大局观,证明材料也相对更容易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获取。

6、在精细化指标中,《暂行办法》对于参与认定企业要求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目前的评审标准中,“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的要求是10选6的可选项之一。

7、在产业链配套指标中,《暂行办法》同样在“补短板”、“填空白”表述的基础上增加了“锻长板”的提法,同样表明了对巩固优势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给予支持的政策意图。

8、《暂行办法》对参与认定企业的主导产品的领域进行了界定,要求是: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虽然该指标表述为“原则上”属于上述领域,但与目前的评审标准相比,产品领域的指向性比较明确,遴选和重点支持的“小巨人”的方向也更加清晰,这一点非常值得企业关注。

纵观整个《暂行办法》的内容,我们对于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有了较为清晰的整体思路。对于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地各行业优秀的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与认定操作,以及对于我国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政策目标的实现都有着现实的意义。

在后续实际推进操作过程中,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可能还需要针对不同层级的优质中小企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给出具体的、明晰的标准和举措。只有明确的政策利好和统一的背书效果,才能让“专精特新”系列称号及其所代表的优质中小企业的群体具有更为强大的生命力、更实际的发展推动力,而不会成为某个历史时期的阶段性称号,泯然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长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