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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如何激发民企活力

编辑: 秘书处 时间: 8个月前 访问次数: 0

近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对立法的意见建议,透露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加快推进的信号。

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干细胞,民营经济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方面的巨大作用已被“56789”等客观指标量化。截至2023年底,中国有1.84亿户市场主体,其中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为其提供稳定、透明、公平、安全、诚信、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身就是先进的生产力。

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核心是要成为能够激发民营企业活力的法治“定心丸”。尽管以往政府出台的“定心丸”对提振民营经济信心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些地方政策保质期相对较短,药效相对有限。一些“定心丸”政策倡导性与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一些部门与地方说得多,做得少;文件多,措施少;会议多,实绩少;宣传多,干货少;花架子多,真功夫弱。

总结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尽快出台具有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的民营经济促进法非常必要。在我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基本点:

一是明确促进民营经济的六项基础内容: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要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是确认民营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法律地位平等(包括实体法地位平等与程序法地位平等)是基础,政治地位平等是核心,社会地位平等是关键。

三是促进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共同发展。要禁止宏观调控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歧视民营企业或对某些企业揠苗助长的做法。任何企业的沉浮与枯荣只能靠市场的自由选择。只有如此,才能清除“国进民退论”“民营经济离场论”。

四是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建议规定竞争中性原则,产业政策的制定不能违反竞争政策,更不得歧视民营企业。既要制裁不正当垄断行为,也要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五是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互利合作。建议允许与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基于平等自愿、互利共赢、各得其所的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大合作。混合所有制改革既助推国资国企改革,也催生民企与外企蓬勃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六是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平等监管。监管者必须对各类企业平等一体监管,不能搞选择性执法。严格恪守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与证据充分等法治政府原则,确保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谁违规,谁受罚;谁失信,谁担责。

七是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保护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最大保护。涉民营企业案件裁判要慎思明辨,求索规则,辨法析理,胜败皆明。谁有理,谁诉请或抗辩的法律依据过硬,谁的证据有证据优势,就保护谁。反对国有企业打英雄牌,也反对民营企业打悲情牌,更要反对跨国企业打霸王牌。合同争讼解决彻底回归契约精神。

八是明确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营发展的法定职责。建议将保障、促进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实绩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为民营经济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政府部门与工作人员要落实法治政府与诚信政府要求,要求行政机关全面守约践诺。

九是建立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专项监察制度。为破解政商关系不清不亲、只清不亲、只亲不清的政商关系难题,建议重点查处消极不作为、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擅自撕毁招商引资合同的违法犯罪行为。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十是明确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治要求。建议将侵害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冤错案件纠偏纳入法治轨道。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主流是好的。为严格区分并切割企业犯罪与企业家个人犯罪,建议法律要求公司加强刑事合规体系建设。在追究企业家刑责时,要甄别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法人财产、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产权、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财产之间的边界,避免一人犯罪殃及整个企业或企业集团。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