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宣传部近日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文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针对当前疫情对浙江文化产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意见》从用足用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一揽子“减负”政策、加大文化产业扶持力度、加强文化企业稳岗和用工保障、进一步优化金融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环境、培育发展文化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以“三服务”为抓手加大企业帮扶力度等六大方面,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全力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
推动文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委宣传部,省级宣传文化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恢复生产,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针对当前疫情对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现就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各类文化企业协调落实有关减税降费、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减免房租等各项惠企扶企帮企措施。组织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
2.调整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统筹省基层宣传文化、电影事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调整优化2020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重点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影视院线、出版发行、演艺娱乐、会展、培训等行业倾斜。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企业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3.支持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立足“三个地”优势,大力推进文艺精品创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注册在浙江的文化影视企业、创作单位加大扶持力度。尤其是围绕防疫抗疫主题开展的创作,要优先列入重点选题和扶持范围,更好地发挥文艺作品强信心、暖人心作用。
4.支持影视产业发展。依托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落实2019年度奖励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影院和第四批乡镇电影院建设补助资金,安排1000万元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业的电影院、线予以适当补贴,加大对防疫抗疫主题优秀电影作品宣传发行的扶持力度。对因疫情防控暂缓创作生产的重点电影、电视剧和网络视听项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加大培育扶持,加快审批节奏,确保如期上映、播出。省内各级各类频道、平台要优先选播浙产影视作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象山影视城等重点影视基地的扶持。
5.支持主题出版和印刷发行。强化主题出版引领作用,将抗击疫情类选题优先纳入2020年全省主题出版范畴,统一配套书号、版号等资源。加大对出版发行印刷企业特别是实体书店和各地新华书店的支持,协调减免相关房租和税费。主动协调扶持承担疫情防治、防控有关读本、资料及相关防疫用品包装材料印制任务的企业。
6.支持文化出口贸易。加强与商务、贸促、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帮助各类文化企业落实好“展位费补贴”等外贸支持政策。以版权贸易为主要手段,支持浙版影视、图书“走出去”工作。
7.支持各地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政策。各市、县(市、区)委宣传部要主动与政府部门联系协调,为文化企业发展争取政策支持。20个省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县(市、区)可依据地方出台的针对文化企业疫情防控决策措施,适当调整专项资金用途,要重点扶持部分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在疫情期间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捐赠各类抗疫物资、参与志愿服务的企业,以及化危为机、主动寻求转型发展的企业。其他县(市、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8.推动文化企业有序复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五色图”,结合疫情形势变化,积极创造条件,指导各类文化企业复工复产,做到应复尽复、应动尽动。在疫情可控的前提下,对重点文化项目争取“能早则早”,尽快开工建设。鼓励各地出台招工引才政策措施,开展文化产业领域劳动力余缺调剂。
9.落实相关社保政策。加强与社保、财政、税务部门对接,按规定落实国务院阶段性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10.开展线上招聘和培训。发挥“云上浙江”建设优势,开展全省文化企业网络招聘公益活动和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线上培训,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开复工文化企业、求职者均可在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信息,学习相关业务课程。
11.用足用好信贷支持政策。大力推进宁波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鼓励金融部门进一步优化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文化企业,全力帮助做好信贷纾困工作,落实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等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涉外文化企业,协调开设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绿色通道。加大对诚信文化企业的政策激励,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文化企业的专业化金融服务,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降低融资成本。
12.发展数字文化新业态。发挥我省数字经济优势,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应用,大力发展数字出版、数字阅读、动漫游戏、短视频、电子竞技、智慧广电、数字娱乐、在线教育、数字文博等新型文化业态。推进传统文化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支持文化企业利用网站、APP、小程序等方式拓宽电商化、数字化经营渠道。
13.探索文化旅游消费新模式。有序开放文化场馆和A级景区,大力推行线上线下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鼓励向大众发放旅游消费券,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复苏。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适时建立旅游消费贷款制度,开展“浙江人游浙江”优惠体验活动。鼓励各类旅游企业对参与防疫抗疫的人员订制疗休养服务。提前布局谋划“五一”“端午”等重点时段文旅消费,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激发消费潜力。
14.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用好“浙里办”平台,扩大“网上办”“掌上办”“跑零次”覆盖面,指导各地强化网上审批和智慧监管。健全版权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尽量缩短著作权合同登记、备案等办理时间,做到特事特办。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为受疫情影响不能履约的文化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或年度计划,以及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时间适当延长。
15.全力开展“三服务”活动。省委宣传部、省级宣传文化单位结对联系相关文化企业,落实“驻企服务员”机制,选派人员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重点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园区)进行“一对一”精准服务。各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和宣传文化单位也要建立“驻企服务员”队伍,深入文化企业(园区)一线,以高质量的服务助力文化企业渡过难关。
16.营造关心支持文化企业的浓厚氛围。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担当作为,在防疫抗疫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各类文化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社会团体搭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桥梁,及时了解、反映文化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加大政策宣传推广、信息共享、项目对接,协调行业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调解服务。对在疫情防控中主动担当、诚信经营的文化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创建文明单位、各类评先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
以上意见适用于在浙江省内注册的文化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举措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根据疫情发展形势要求,中央和省里出台相关新政策举措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