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以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为题开展立法,属全国首创。民营经济是浙江发展的一张金名片,有力支撑了全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但因近期受到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梳理提炼浙江经验,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从而推动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解决民营企业经营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助力民营企业再创发展新优势,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持续走在前列。
草案以深化“放管服”为重点,注重体现浙江特色。一是填补了立法上“民营企业”定义的空白;二是将弘扬浙商精神、促进“两个健康”、支持企业“走出去”等写入条例;三是首次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对银行保证担保使用规范、企业信赖利益保护等制度作了创制性规定;四是对规范政府行为,约束有形之手作了重点规定。
此外,草案还针对市场竞争不公平、间接融资不顺畅、政府承诺不稳定、政策制定不科学、监管行为不规范、诉求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作专门规定。比如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执行、国企混改参与支持、PPP项目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资源要素平等配置等作了规定;针对执法扰民、执法标准不一、柔性执法不足以及信用监管和中介服务使用不规范等,强调了联合执法和行政裁量权规范要求,明确了分类监管、新兴产业审慎监管制度,总结提炼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柔性监管措施和多样化检查方式,并规范了信用监管和中介服务的使用;围绕民营企业反映遇到问题特别是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问题时缺少高效便捷的反映渠道,明确了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应当发挥“一站式”便捷服务的作用,并规定企业诉求事项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政府应当指定牵头部门办理,同时对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诉求反映责任也作了规定;为增强银企互信,畅通融资渠道,要求银行不得在贷款审批、利率定价、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内部制度中,以所有制性质为由设置不平等标准和条件;明确民营企业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不得要求其增加保证担保,鼓励银行优化授信评价机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比重,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服务,同时明确政府应当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发挥增信作用。
此外,草案还首次在地方立法层面明确作了两个系统性规范。一是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撤回、变更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变更、撤回或者违约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二是针对涉企政策,明确了政府的统筹职责,规定了政策协调性评估、合理过渡期设置、配套规定制定时限、政策跟踪落实以及定期评估清理等要求,并对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出了政策推送要求,帮助企业精准获取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不合理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线把握不当侵犯企业财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的问题,因考虑到相关问题主要涉及司法领域,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草案通过简要列举禁止行为的方式予以回应和引导。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在范围上存在交叉,但以民营企业为题立法,重点在于保障公平竞争,而以中小企业为题立法,重点在于给予特定扶持,两类立法侧重点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因此中小企业特有的问题以及需要给予的扶持适宜通过修订《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予以解决。”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解释,因草案作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领域纲领性的地方立法,规定相对原则和概括,具体落地执行需要相应细则支撑。另外,民营企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涉及面广且在持续深化中,草案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因此,草案对制定细则作了统一授权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