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近日,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分别为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和附则。
其中,《条例》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两个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准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对外开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10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将于近期印发。
《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20条稳外资政策措施,细化为50多项具体措施,以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相关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外资”决策部署。
深化对外开放。继续压减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等。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优化汽车外资政策,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等。
加大投资促进力度。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提升自贸区建设水平,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在中西部地区优先增设综合保税区。
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降低跨境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便利度,优化外资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构,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支持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等。
我国优化外汇管理措施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为统筹做好外贸外资工作,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和合理的外汇储备,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稳外贸、稳外资,会议确定了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12条措施。
主要包括: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简化小微跨境电商办理有关资金收付手续,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二是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取消外债逐笔登记,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便利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同时,注重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保持金融稳定。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为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实施方案》提出,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骨干网基本完善,普惠性托位数量大幅增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撑更加有力,对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持续增强,更多更好惠及婴幼儿家庭。
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两类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