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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印发

编辑: admin 时间: 4年前 访问次数: 0


  近日,省发改委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构建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力争到2025年,浙江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企业(机构)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

  《意见》自202051日起施行,有效期六年。


什么是总部经济

  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意见》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 

  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机构型总部 

  省外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已在浙江省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从省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在六年以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企业(机构)型总部,本项条款中净资产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认定程序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

     

    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向注册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由浙江省商会确认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且符合第(六)项条款的企业(机构)总部(以当年度《财富》和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予以直接认定

     

      各设区市对已认定的企业(机构)总部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信用严重缺失等现象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由浙江省商会取消认定并予以公告。

     

    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力度

     

      发挥属地作用。各设区市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机构)总部,可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对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优化营商环境。各设区市要对企业(机构)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企业(机构)总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



      构建产业生态。各设区市要引导企业(机构)总部向城市功能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高端产业平台集聚,着力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

     

      总部基地(中心)建设。四大都市区要积极推进浙江总部基地(中心)建设,杭州市和宁波市要努力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总部经济发展的标杆城市。

     

      用地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建设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对购置、租用办公场地的企业(机构)总部,各地可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对新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的行政办公用房,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创新支持。鼓励企业(机构)总部积极参与浙江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支持。支持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开展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科学研究。

     

      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推动企业(机构)总部上市挂牌。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探索企业(机构)总部信用信息在市场运行和监管重点环节中的综合应用。

     

      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企业(机构)总部参与研制国际标准,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出入境便利化。企业(机构)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企业(机构)总部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企业(机构)总部的高级外籍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走出去服务。加大走出去企业(机构)总部的信保、法律支持力度,优化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审批服务。鼓励企业(机构)总部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海关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意见》还提出建立总部经济全省协调推进机制,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纳入全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协调工作例会;对各设区市、县(市、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定期开展评估分析等组织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