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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各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汇总(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编辑: admin 时间: 5年前 访问次数: 0

山东高院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内容涵盖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司法理念、司法原则以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领域的具体司法政策。同时,还公布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十条》指出,要强化平等保护司法理念,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和法律适用平等,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人身权利。要遵循谦抑审慎司法原则,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依法及时审查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申诉案件,坚决纠正冤案错案。要依法规范强制措施适用,善于运用非羁押措施,对已羁押但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要依法鼓励支持市场交易行为,准确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要依法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审查金融机构断贷、压贷、抽贷等行为,积极运用调解等解纷方式,促使银行与企业共渡难关;依法审查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依法审查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效力,保护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

安徽:

《合肥市司法行政系统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合肥市司法局发布《合肥市司法行政系统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将尽显履职担当,向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成为众多民营企业的“贴心人”。

其中,《意见》提出,定期清理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结合民营企业发展特点,发挥现有医患、信访事项、环境保护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定期排查化解涉及民营企业的劳资、环境等突出矛盾纠纷,在矛盾纠纷集中的开发园区建立“一站式”化解平台,“点对点”帮助民营企业排忧解难。

组织优秀律师“一对一”担任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民营企业签订合同、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等重大问题、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对因欠薪或者工伤事故申请法律援助的民营企业员工,免除经济状况审查,同时,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争取实现应援尽援。

河北:

邢台纪委监委出台六措施护航民营经济

近日,邢台市出台了《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邢台市纪检监察机关失实举报澄清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围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意见》提出了坚持政治站位,推动政策落实;严肃执纪问责,护航民企发展;精准履职尽责,保障合法权益;整合监督力量,营造浓厚氛围;坚持正向激励,鼓励实干担当;强化监督维束,防止权力滥用等六项具体举措。其中,将坚决查处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坚决查处空喊口号、不抓落实、做表面文章等形式主义,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减轻基层负担;坚决查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官僚主义,严防新官不理旧事;坚决查处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问题;坚决查处以司法手段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非法处置涉企合法财产等问题,为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失实举报澄清,《办法》明确失实举报澄清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举报问题时,对监督对象受到错告、误告或诬告等失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为其澄清、消除影响。澄清工作主要适用三个方面的情形: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办法》规定,澄清工作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开展。

广西:

《防城港市纪检监察机关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

近日,防城港市纪委监委印发《防城港市纪检监察机关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强化政治监督,推动服务发展政策措施落实落细等8条具体措施,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立足职能职责,强化政治监督和追责问责,压实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积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要坚决整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等损坏营商环境的庸政懒政怠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纠正营商环境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办事的痛点、堵点和难点。坚决惩治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推进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危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开通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建立涉企问题线索快速处置机制,对反映妨碍民营企业发展、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实行优先受理、限期办结、及时反馈。

四川:

《内江市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要十不准”规定》

近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内江市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要十不准”规定》,细化正负两面清单,从“要做什么”“不准做什么”各十个方面,对全市两级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其中,《规定》提出,强化刑事司法保护,维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不准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利益。

加强司法监督,维护公平市场环境。要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待遇,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税收、市场监管、招商引资、特许经营、征收征用、招标投标等案件,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准在案件审理执行中漠视、放任针对民营企业设置“特殊条款”。

助力解决“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不准向其指定具体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提供担保,违法要求提供担保或超标的提供担保。